【資訊分享】修正草案-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草案

 
樂橙與各位共同關注10/28勞動部預告的修正草案-勞職授字第1100204976號「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執行業務應具對外服務之處所及具備各類專業人員,方能提供事業單位完整之評估及管理服務,爰修正顧問機構營業處所、人員配置及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二、 為明確規範顧問機構認可程序及有效期限之核定,修正其申請認可之審核事項,及重新申請認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 為強化顧問機構之查核及監督管理機制,修正顧問機構應配合辦理之事項、申請廢止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顧問服務品質訪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
✳️四、 依顧問機構違反規定之情節輕重,新增及修正違反相關條文對應之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 考量本規則修正生效後,前已取得認可之顧問機構,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補正文件;另顧問機構因應顧問人員配置規定之修正所需緩衝時間,爰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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